电子版《签约协议书》

   上海市“1+1+1”医疗机构组合签约协议书为提高社区居民的医疗、保健、预防和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,体现社区卫生服务“六位一体”功能,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作用,方便社区居民到二、三级医院就诊,充分体现家庭医生“健康守门人”的作用。乙方自愿与甲方建立签约服务关系,成为甲方的服务对象,并选择一家二级医院和一家三级医院作为签约定点医疗机构。甲、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,签订此协议,接受以下条款的约定:  1.家庭医生服务内容 (1)由家庭医生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,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。 (2)提供基本诊疗、社区康复与护理等基本诊疗服务,为通过预约的乙方提供优先就诊服务。  (3)对乙方通过绿色转诊通道优先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,优先预约到上级医疗机构专科资源。  (4)利用多种途径(健康咨询热线、网络咨询平台等)向乙方提供健康咨询服务。  (5)为乙方提供便捷配药政策,包括慢性病居民一次性开具四周以上药量“长处方”,延续上级医疗医嘱延续性用药等。  (6)对确有需求并符合要求的乙方,及时建立家庭病床。  (7)为乙方优先提供养老与护理机构轮候入住。  (8)对乙方医保费用进行管理,帮助乙方和乙方就诊的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。  2.二、三级医疗机构服务内容  (1)为乙方提供专科诊疗与住院治疗。对经家庭医生转诊的乙方,优先提供专科门诊与住院资源。  (2)对因实际情况,确需至签约医疗机构组合之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乙方,通过绿色通道提供优先转诊服务。  (3)将急性期治疗阶段后的乙方转回签约家庭医生处,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转诊信息的及时传递。  3.乙方应配合的内容:  应遵守签约协议,按照约定规则,保持个人诚信,遵医嘱、做好健康自我管理,有服务需求时,应先到家庭医生或签约医疗机构组合内就诊,如需前往其他医疗机构,需通过家庭医生或签约医疗机构转诊。  4.保密条款:  (1)签约居民授权其所签约的“1+1+1”医疗机构组合内的家庭医生、接诊临床医生可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、在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信息。“1+1+1”医疗机构组合内各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,有义务对签约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、诊疗记录信息予以保密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,未经签约居民允许,不得提供给第三方。  (2)本协议期限为一年,在签约期满后,如签约乙方不提出变更或解约申请,则签约期限视为顺延。在签约期内,乙方因居住地变更等客观原因,可终止现有与家庭医生签约关系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签约程序。在签约期内,乙方因疾病等需求情况变化,可向签约家庭医生提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。  备注: 1.本协议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签约后一日生效。 2.本协议解释权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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